越南投资指南|越南外汇管制政策

严之仁
2022-09-23

越南的主权货币为越南盾,由越南国家银行发行,不可自由兑换。越南有严格的外汇管制,在越南境内,除法律明确允许外,所有外国或越南组织和个人禁止出售、购买或借出、支付外币。本文主要介绍在越南的账户开立、外汇管制、利润汇出等政策,帮助投资者了解在越南当地经营必备的外汇管理制度。


越南的主权货币为越南盾,由越南国家银行发行,不可自由兑换。越南有严格的外汇管制,在越南境内,除法律明确允许外,所有外国或越南的组织和个人都禁止出售、购买或借出外币,以及支付外币。越南国家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当前的主要法规是《越南外汇管理条例》(2005 年)。


本文主要介绍在越南的账户开立、外汇管制、利润汇出等政策,帮助投资者了解在越南当地经营必备的外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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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官方汇率参考价根据与越南有贸易、 金融和投资关系的国家的一篮子货币进行计算确定。越南国家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干预外汇市场进行外汇管理,以实现各时期的宏观经济目标。越南盾兑美元汇率波动的日间交易区间为官方汇率上下 3%以内。2022年 9 月 23 日,越南盾的汇率为:1 美元兑换约 23712.5 越南盾,1 欧元兑换约 23416 越南盾,1 人民币兑换约 3342 越南盾。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


1、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rect Investment Capital Account, DICA)


直接投资资本账户是外币或越南盾的经常账户。直接投资资本账户通常以外商投资公司的名义开立的。持有投资资格证(IRC)的外国投资企业或者或者外商持股比例达到51%或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开立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以进行以下交易:


  • 接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财产转让、接受资本金,接收外国贷款;

  • 在越南境外支付外国中长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 来自外国投资的资本、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在越南境外的支出;

  • 与外国直接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收入和支出交易。


2、间接投资资本账户(Indirect Investment Capital Account, IICA)


外国投资者在越南企业或投资基金中投资少于51%的股权,且不直接参与投资活动的管理(“间接投资”),必须在持牌越南银行开立越南盾的间接投资资本账(IICA)。间接投资资本账户(IICA)将用于进行以下交易:


  • 通过转让出资、出售证券、分红和间接投资活动产生的其他收入项目获得资金;

  • 支付用于购买出资、证券或支付与间接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

  • 与越南间接投资相关的其他收入和支出交易。



二、外汇管理政策


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1)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需立即调回,无强制结汇要求。禁止出口武器、有毒化学品等商品。进口方面,越南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进口武器、有毒化学品等商品。部分产品进口需要工业贸易部等部委的进口许可证。 与进口有关的支付不受限制,但进口商须向商业银行提交相关进口支付文件以购买外汇。


(2)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贷款利息支付没有限制,但需按照贷款合同的条款进行。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交易收益需立即调回,利润和收益回流方面没有期限限制。对经常转移未实行管制。


2、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1)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方面,须获得越南投资与计划部许可,在具备外汇牌照的银行开立账户,并向越南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登记账户和对外投资资金流向。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投资与计划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外商投资类型受《投资法》规范。关闭投资项目时,投资者需通知授权机构,遵循清算程序,退回投资证书。清算工作需在决定关闭项目后 6 个月内完成。对可能转移至国外的金额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不能拥有土地,须向政府租赁。


(2)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越南居民可以在境外投资股票,信贷机构可以进行离岸间接投资。越南居民在境外销售或发行股票,需在经授权的信贷机构开立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发行账户,通过该账户进行支付和收款,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需得到相关监管部门或越南国家银行的批准。境外机构和个人合计持有越南上市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该企业流通股份的 49%,而投资银行业的股份不得超过 30%。允许境外机构和个人在越南出售或发行越南盾证券,但需开设越南盾账户。


(3)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越南居民在国外购买、在境外销售或发行衍生品或其他工具均须获得越南国家银行批准。非居民不能在本地购买衍生品和工具,非居民在本地销售或发行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需要获得越南国家银行批准。外国投资者必须在交易所开立衍生品交易账户,并在指定的结算所开设存款账户,以便能够进行衍生产品交易。


(4)信贷业务


经越南总理批准后,居民经济实体可向非居民提供贷款。越南企业(包括信贷机构)在没有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从国外借款,需遵守关于离岸借款的规定,没有政府担保的中长期境外借款(对进口商品的延期付款除外),需在越南国家银行注册。国有经济团体和普通法人需得到业务执行部门和财政部的批 准才能从国外借款。进口货物延期付款不受外债条例登记要求的限制。原则上, 借款人应在能够合法有效提供越南账户服务的银行开立借款账户和还款账户,账户只限于以下用途:提取资金、偿还外国贷款和其他与借款、还款和海外担保借 款有关的资金交易。企业可以通过境外贷款偿还网站办理境外贷款变更登记。


3、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1)个人经常项目


个人携带超过 1500 万越南盾现钞或等值 5000 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入境时须向海关申报,且出境时需出具由授权信贷机构发行或越南国家银 行批准的现金携带证明。


(2)个人资本项目


越南对个人捐赠、遗产继承、慈善以及博彩奖金收入转移无 限制措施。居民团体和个人可以按照越南国家银行的规定在境外投资证券。越南 对个人资本交易实施管制,不允许居民向非居民贷款,但获得越南国家银行准许的居民可以向非居民借款。越南对个人境外债务清算、移民资产转移无限制措施。


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1)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必须向越南国家银行登记外国中长期贷款。国有银行须经越南国家银行的批准才能获得无政府担保的外国贷款。银行购买本地发行的外汇证券没有限制。一年期以内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8%,一年期以上为 6%, 外国信用机构的外币存款按 1%计算。越南盾、欧元、英镑、美元未来七天内应付流动资产总额与未来七天内应付流动负债总额之间的最低比例为 100%。外国个人投资者在银行投资的最高持股比例为注册资本的 5%,外国机构投资者为 15%,战略投资者为 20%,累计最大占比为 30%。


(2)货币兑换机构


货币兑换机构不能直接与越南国家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允许用越南盾向个人购买外汇,但不可以向个人售卖外汇换取越南盾(偏远地区或边关机构除外)。


三、利润汇出政策


外国直接及间接投资所产生的合法越南盾收益,均可通过政府授权的信贷机构兑换成外币并汇至国外。外国投资者将利润汇出海外之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履行法律规定的对越南国家的财政义务(即完成纳税义务);


(2)向主管税务局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公司所得税申报单(外资企业需要每年进行法定审计)。


目前,利润汇出无须缴纳任何税费。


根据现行法规,利润汇汇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 若外资企业并无任何累计亏损,且在汇出利润后仍可如期偿还到期债务,那么该企业可以与会计年度结束时,一次性汇出全年盈余;

  • 在越南的商业活动和投资项目结束后再汇出利润。


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利润汇出至少7个工作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将盈余汇至国外的通知书。外国投资者可以前往当地银行购买外汇,并将营业利润汇回国内。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虽然有权购入外币,但银行本身并没有出售外汇的义务,并且外币数量取决于当时情况下市场的流动性。因此,与在日常交往过程中与当地银行处理好关系十分重要,在选择往来的银行时,有必要就此事事先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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